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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 告
2013年第9號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F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和農業部確定的納入使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予以公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公安部
農業部
2013年4月19日
注:1.企業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量,由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和實際使用量的較大值確定。
2.“CAS號”是指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一登記號。